虽然相关的诉讼仍在继续,[11]但本文仅重点考察这一组代表性的判决。
{11} 二、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实证:地方实践模式的评析 跨区域管辖改革是在遵循现有体制框架之下,为谋求夹缝生存的艰难探索。{43} 【注释】 作者简介:李会勋(1980-),男,山东单县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当前跨区域管辖改革仍存在体制机制不畅、实质性化解争议难度加大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等突出问题。{31}赋予当事人管辖上的选择权,能够让当事人自主决定选择哪家法院进行诉讼。围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曾有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争论。从实证角度而言,通过提高一审案件的审判级别以实现高位司法权对低位行政权的错位,有利于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公正,{14}毕竟行政诉讼提级管辖的价值在于以高位司法权制约低位行政权。完全集中管辖,是指将司法管辖区的案件集中交给某个或者某几个法院进行审理。
{4}行政诉讼制度自实施以来,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更多的是在不触及体制机制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管辖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变更。我国有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与西方的判例相比,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域外的法官造法不同,具有特殊的类案同判功能,通过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及裁判文书编撰等活动,在统一适用法律,丰富发展法学理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规范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彰显了特有的价值和作用。按照王汉斌的构想,这个行政立法研究组由专家学者、法工委和实际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制局)参加,由陶希晋直接领导,具体工作以及经费,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
我本来认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难度要比实体法立法大得多,因为在中国实行民告官制度的阻力,会来自拥有强大权力的行政机构。座谈会结束时,王汉斌做了总结发言。20世纪80年代初期,他参加、领导了有关民事法律草稿的起草工作。可以说,至少在当时而言,行政立法研究组开创一个新的立法三结合模式。
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该法案。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有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参加的四次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各级法院、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八十多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讨论修改。
罗豪才教授在行政法学界的地位很高,但他当时任北大副校长,社会职务也很繁忙,所以,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日常工作,就由应松年负责。其二,要制约政府权力。在整体上肯定这份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的修改意见。常委会决定,将《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7月13日,最后一份《行政诉讼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往各地方、各实务部门征求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行政诉讼法(草案)》。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我们不仅制定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制定了一部市场经济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即1986 年的《民法通则》。研究组还请了王名扬教授与当时的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张尚骛教授担任顾问。如果我们有了行政诉讼法,可以民告官,那么实体法的不完善就会充分暴露出来,这样就必须要重视实体法的完善,也才会加快实体法立法的步伐。
没想到,在法工委领导与陶希晋的支持下,《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立刻就进入快车道。《民法通则》实际上明确了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至于这个行政法大纲的内容,则不必一下子搞得很细,一下子搞得很细也不现实,先搞一个毛坯子性质的东西即可。当然,开这个座谈会的目的,显然不仅仅是纪念《民法通则》的颁布,更多的是对未来中国民事立法和有关立法的展望。
这些工作当时都是内部进行的,还未向全社会公布相关内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进程 作为行政立法研究组组长,我主持了起草《行政诉讼法(试拟稿)》的工作,这项工作于1987年6月完成。《民法通则》颁布以后,他意识到,民事权利受到的威胁,不仅来自平等主体的侵害,更危险的是来自公权力的侵犯。最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做了较多的补充、修改,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之后,决定将《行政诉讼法(草案)》提请1989年3月下旬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当法工委同志向法工委领导汇报时,法工委领导也同意了这项立法安排。因为我既不是行政法专家,又与陶希晋无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此前他负责的民法典起草中有过参与或者介入。
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于3月30日、4月1日专门召开了两次会议,结合人大代表们的审议,提出了新的《行政诉讼法(草案)》。陶希晋因此提出,今后要加紧行政法方面的立法工作。
第二,要大力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使行政权力有法律约束。就此问题,我专门请示了陶老。
原来民法典起草领导人陶希晋同志,以及我们几位担任《民法通则》起草顾问的教授也都参加了。好在这方面具体工作,并不需要我去做。
毛坯子搞出来之后,大家再补充、完善。根据实务部门反馈回来的意见,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分别在1988年6月15日、6月30日、7月11日先后形成了三份《行政诉讼法(试拟稿)》。我们整个行政立法研究组即按这个方向和目标展开工作。也许因为是《民法通则》的关系,或是因为我当时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而中国政法大学又拥有当时相当强大的行政法教学科研力量,陶希晋可能希望由我来牵头组织一下这项工作。
私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法来解决,而国家公权力,诸如行政干预,如果造成对民事权利的侵害,那应该怎么办?就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救济的途径。这种情况下,在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一次会议上,我提出了新的思路。
最后,则是《物权法》式的三结合模式,即先由专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稿,然后交由立法机关,征求实际部门意见予以完善。而另一些人则着重研究行政法大纲如何起草,体例和内容怎么合理安排等问题。
就市场而言,主要涉及经济改革,当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当时他说,新中国成立快四十年了,我们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民党时期是六法,我们应是几法呢?他接着说,新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新六法体系,这就是:宪法以及下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一稿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之后,10月17日法工委把《行政诉讼法(试拟稿)》发送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法律对政府权力作出限制,就显得非常重要。当我提出先程序、后实体的新思路之后,与会者都同意我的意见,都主张将先制定《行政诉讼法》作为当前行政立法研究组的第一项工作。1986年10月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宣部、司法部等单位共同组织了《民法通则》颁布座谈会。
陶老主张,先搞一个类似《民法通则》的行政法大纲,把一些行政法的基本规则、基本制度都写在里边。王汉斌同志经常讲,立法要三结合,即立法机构、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三结合。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之后,从1989年3月28日到31日,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对《行政诉讼法(草案)》做了充分的审议。由于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工作,可以给中国行政法队伍带来巨大学术空间,我也就欣然承诺陶希晋要我担任组长的要约。
民告官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 改革开放到现30年,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市场,另一个是法治。《行政诉讼法》属于基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样,都必须在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通过。